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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收入的划分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二、收入的形式与折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一)外币的折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国税发〔1995〕173号第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 ||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 | |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
(国税发〔1995〕173号第二条)
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国税发〔1995〕173号第三条)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国税发〔1995〕173号第四条)
(二)实物的折算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有价证券的折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四)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折算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营改增后个税的计税依据
(一)个人转让房屋的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一款)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财税[2016]43号第五条)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
免征增值税的,同上述个人转让房屋。
四、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