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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洋运输船员工薪
(一)一般政策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国税发〔1999〕202号第三条)
(二)特定政策
1.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第一条)
2.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第二条)
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第三条)
3.享受方式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第四条)
4.信息共享
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第五条)
5.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第六条)
二、军队干部工薪
(一)征税范围
1.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一款)
2.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费用扣除
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财税字[1996]14号第一条)
(三)征收管理
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财税字[1996]14号第四条)
三、武警工薪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于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四、海洋石油工薪改革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并参与用工薪酬改革的公司中的职工。
(国税函〔2003〕330号第五条)
(二)政策内容
1.基本工资奖金税务处理
中油公司系统用工薪酬改革后,职工个人取得的岗位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奖金等基本工资奖金收入,应作为个人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3〕330号第一条)
2.交通、通讯补贴。
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国税函〔2003〕330号第二条第二款)
3.终止用工合同补偿收入税务处理
对职工因终止用工合同而一次性取得的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务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中油公司系统人员流动性较强,且解除用工合同后的生活地与劳务地经常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上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可用中油公司系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
(国税函〔2003〕330号第三条)
4.其他各项福利补贴的税务处理
除上述规定外,中油公司系统职工取得的其他福利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照现行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3〕330号第四条)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3〕330号第六条)
五、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的作品图书收入
(一)报刊杂志等单位
1.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其他人员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出版社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