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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6)弥补亏损:一般企业;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资格前5年的亏损弥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计算损益开始的年度;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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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弥补亏损

一、一般企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财税〔2018〕76号第二条)

(二)亏损弥补年度的计算

《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第二款)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一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特殊重组企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一款)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三款)

(四)亏损弥补的方式

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四条)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款)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四条第二款)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

附注一:计算损益开始的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第七条)

附注二: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

附注三: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第一条第一款)

2.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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