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1卷 涉税类——(3)逃避追缴欠税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三章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