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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发票类——(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第十六章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犯罪构成要件及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条第一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条第二款)
二、不适用情形
(一)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仅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
(公经[2003]1449号第一条)
(二)行为人使用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主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该发票,也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使用,且偷逃税款达到了法定数额、比例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经[2003]144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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