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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税目与税率——(2)税目、税率表——(9)高尔夫球及球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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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附件第十条)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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