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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税目与税率——(2)税目、税率表——(12)一次性木筷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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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附件第十三条)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财税[2006]33附件第四条第一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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