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4卷 税收减免——(1)非粮燃料乙醇、变性燃料乙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非粮燃料乙醇税收政策

销售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及消费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4]号

二、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财税〔2005〕174号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