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三、减免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项)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一项第一目)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一项第二目)
(三)警用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十一项第三目)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款)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七项)
附注:其他减免税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一款)
具体详见: 4.2车船税法规汇编(第3卷 减免税——(2)节能 新能源车船)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二款)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一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3.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的车辆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
5.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第一款)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第二款)
6.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二款)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
7.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税地字[1986]8号附件2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