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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一款)
1、政策要求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二款)
(1)鼓励类产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三款)
(财税〔2020〕31号附件)
(2)实质性运营
①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
A、生产经营在自贸港
《公告》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
B、人员在自贸港
《公告》第二条所称“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
C、账务在自贸港
《公告》第二条所称“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三条)
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③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附注①: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四条第二项)
附注②: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
A、申报主体
(一)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
(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项)
B、申报内容
(A)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时间、登记注册地址、享受优惠类型、适用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实际经营地址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项)
(B)自我评价情况。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质性运营四要素进行评价和承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
(C)综合评价结论。
企业对自我评价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综合自评结论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应更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信息,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项)
C、申报路径
(A)线上申报。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6月30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路径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
(B)线下申报。
享惠企业通过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的,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项)
D、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应按规定完整填写常住从业人员具体信息,企业应一次性填报所有在海南自贸港居住满183天的人员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后,如需要修改相关内容的,可在当年6月30日之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进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企业既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无需重复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项)
(四)填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电话咨询0898-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第四条第四项)
E、施行时间
本通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2023年第4号)废止。
特此通告。
(3)企业的范围
①关于总分机构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款)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项)
②关于非居民企业
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项)
(4)关于征收方式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备查资料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一目)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
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六条)
3、检查、确定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合工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七条)
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八条)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20〕31号第二条第一款)
1、政策要求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财税〔2020〕3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财税〔2020〕3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财税〔2020〕31号第二条第三款)
2、备查资料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新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摊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财税〔2020〕31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税〔2020〕31号第三条第二款)
1、政策口径
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三项)
2、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的适用
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五项)
3、执行时点
(1)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
(2)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
4、备查资料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目)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二目)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三目)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税〔2020〕31号第四条)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附件:【财税〔2025〕3号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