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建立了一个研发评测平台,硬件全部采购自境内,同时向境外单位购进一套程序测试软件,拟通过直接网络传输方式或以光盘介质快递寄送方式进口。
对此是否需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软件进口有“海关通关方式”和“网上传输方式”两种基本方式,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已公布的增值税法均规定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
但关税法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海关只对“海关通关方式”的进口货物实施代征管理,对“网上传输方式”的进口货物并不纳入代征范围,导致法律规定之间出现衔接问题。
【建议】
按照同类性质的增值税交易行为应当同类对待的原则,无论是通过“海关通关方式”还是“网上传输方式”进口软件产品均应按进口货物管理。进口软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建议明确进口软件产品未纳入海关管理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摘自:2025年4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