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7年起,因房子屋顶漏水严重,张女士多次向小区物业报修。
2018年,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大会申报,所需维修费用为3万余元。小区业主大会同意,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全部维修费用。后物业公司找来施工队维修,谁料施工队施工不规范,不但没有修好漏水部位,反而破坏了完好的部位,使屋顶漏水更加严重。
张女士再三请求物业公司继续维修,2021年,物业公司再次向小区业主大会申报,所需维修费用增加到7万余元。
小区业主大会认为,先前同意列支的维修费用已经足额,没有责任承担新增的维修费用。物业公司遂拒绝维修。
张女士无奈只得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修复屋顶。
物业公司认为,屋顶漏水与施工破坏,都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服务义务。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修复方案,并评估现修复费用为5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平时疏于管理养护,接到报修后未能选聘合格施工单位,怠于督促施工,后期又拒绝继续维修,放任屋顶漏水超过5年,没有履行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公共部位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修复屋顶,物业公司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新增部分。
一、维修养护义务是物业首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也存在相关约定。因此,维修养护是物业服务人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而且是首要义务。
本案中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维修养护屋顶,属于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小区业主大会同意承担首次维修费用,合法有据。
二、物业服务人应积极推进公共部位的维修事项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觉增强服务意识与社会责任,全面、积极、妥善地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人平时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养护,接到报修后,更应积极响应,联系推进审批手续,按照要求及时选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小区业主大会同意施工方案及费用后,物业服务人应当持续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直至修复完毕。
本案中,物业公司漠视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迫切需求,自认为有维修的行为、就算没有维修好也是尽到了义务,平时疏于管理养护,维修时怠于督促施工,后期拒绝继续维修,放任屋顶漏水加剧超过5年之久,已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三、物业未尽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公司因其违约,应当向业主承担继续维修的违约责任。为确保责任落实、维修取得实效并避免新的争议,法院采用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并判决物业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新增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上述违约行为引起,应当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小区业主大会先前同意列支维修费用已经足额,业主大会与业主均有权拒绝承担新增维修费用。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静安区文化馆党支部书记蒋善勇
目前,业主共有部分维修事务频发,物业服务人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关乎社区和谐、居民生活质量。长期以来,业主共有部分维修事务,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多方主体、多个环节以及施工专业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成为民生保障痛点与社会治理难点。
本案将物业服务人妥善维修养护义务进行了细化,申明物业服务人怠于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按照鉴定机构的修复方案继续履行维修义务、承担新增维修费用等,不仅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还传递出良好的价值导向,为进一步明确物业公司维修养护义务和业主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为民生保障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司法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2025年4月24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