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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秘鲁税务局对丰田秘鲁展开转让定价调查,重点调查丰田秘鲁在2009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皮革座椅、空调等汽车零部件和汽车整车的交易情况。调查发现,丰田秘鲁在2009年度的利润率为-0.98%,秘鲁税务局对此提出质疑。
随后,丰田秘鲁向税务局提供了一份转让定价研究报告,对比分析了6家可比公司2007年—2009年的财务数据,认为丰田秘鲁2009年的利润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是,秘鲁税务局只采用了报告中2009年的数据,并基于这一年度的数据认为丰田秘鲁-0.98%的利润率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利润率的四分位区间下限3.24%,其2009年的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据此,秘鲁税务局于2017年向丰田秘鲁发出税务调整通知,要求丰田秘鲁补缴约4500万秘鲁索尔(约合7900万元人民币)。对于这一税务调整结果,丰田秘鲁不服,随即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转让定价分析应该采用“单个年度数据”还是“多年期数据”;二是税务局能否在纳税人提供的可比性分析基础上进行“挑选式”调整。
丰田秘鲁认为,秘鲁税务局的做法违背OECD转让定价指南“连贯和一致的方法”的要求。该指南明确指出,为了消除异常事件对定价的扭曲影响,应该采用多年度数据进行分析。2009年正值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处于下行通道,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丰田秘鲁所处的汽车行业同样受到影响。秘鲁税务局不能仅因丰田秘鲁2009年亏损,就认定其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秘鲁税务局接受了丰田秘鲁筛选可比公司的方法,但对于企业提供的3年数据,税务局仅以2009年数据为参考,这一做法的逻辑并不合理。即使秘鲁税务局坚持只考虑2009年数据,也应该考虑可比公司与丰田秘鲁在功能、风险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进行“准确性调整”,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可比性。
秘鲁税务局认为,他们的调整是“合理合法”的。秘鲁税务局强调,2009年是受控交易发生的年度,因此最直接、最相关的可比数据就是2009年的数据。采用单个年度数据进行比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当年的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而采用多年数据则会“稀释”当年特殊情况的影响,降低可比性。同时,尽管2008年金融危机对企业产生冲击,但即使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丰田秘鲁2009年的利润率仍明显低于可比公司,足以说明其关联交易价格存在问题,丰田秘鲁不能将其当年的低利润率完全归咎于外部经济环境。
最终判决
经过税务法院、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的几轮诉讼,最终,秘鲁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丰田秘鲁胜诉。这意味着,秘鲁税务局只采用2009年单个年度数据作出转让定价调整的做法,被法院彻底否定了。
秘鲁最高法院认为,充分的可比性分析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全面的研究,才能确保可比公司的选择在功能、风险等方面与受测企业(即丰田秘鲁)不存在重大差异,从而避免“为了调整而调整”的情况发生。法院认为,税务局不能一方面认可纳税人提供的可比公司,另一方面又“断章取义”,只选取其中一年的数据作为调整依据。如果税务局要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则必须进行全面、独立的转让定价研究。
相关启示
丰田秘鲁转让定价案虽然只是个案,但其判决结果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案再次印证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转让定价分析中,采用“多年期数据”,综合考虑经济周期、行业特点、企业自身情况等多种因素,才能更客观、更合理地评估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从可比性分析的初步筛选,到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再到可比数据的选取和运用,整个过程都应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如果简单“割裂”纳税人的分析报告,“片面”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忽视整体分析的逻辑和结论,在实践中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丰田秘鲁曾提出,即使只考虑2009年,也应该进行“功能风险调整”。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但“功能风险调整”在转让定价分析中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在可比公司与被测试企业在功能、风险等方面存在差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真正实现“可比”,才能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来源:2025年7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