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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不予保护,公正司法护航能源安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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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旭某达”是能源领域具有历史渊源的知名品牌。早于2004年,美国旭某达有限公司便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将“旭某达”作为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使用;2007年以化集团收购该公司后,沿用“旭某达”的历史品牌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其是以化集团正品抗燃油产品的稳定关联认知。苏州华某公司作为以化集团授权经销商,2020年10月起将“旭某达抗燃油”设为推广关键词进行推广宣传。

欧某公司作为化工行业从业者,明知“旭某达”在能源领域的市场认知,未作合理避让,反而于2021年1月申请注册“旭某达”商标并获核准,且在经营中通过伪造报关单、抄袭宣传手册、将“旭某达”与以化集团核心标识组合使用等方式,误导客户认为其产品来源于以化集团。2024年6月,欧某公司以苏州华某公司在百度推广中使用“旭某达抗燃油”关键词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欧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欧某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旭某达”系抗燃油领域具有历史渊源的在先商业标识,苏州华某公司作为正品授权经销商,使用该标识早于欧某公司商标申请日,且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欧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旭某达”标识在能源领域的历史积淀与市场认知,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反而针对性注册与“旭某达”内容一致的商标;在商标获准注册后,欧某公司未真实、合法使用商标,而是通过伪造证据、抄袭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攀附以化集团商誉,试图将他人积累的市场声誉转化为自身竞争优势,其行为主观上系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系权利滥用。

综上,欧某公司的诉讼行为表面是商标维权,实质是借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外观,掩盖其恶意注册商标、仿冒正品、扰乱关键能源耗材市场的不正当目的,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典型意义

抗燃油作为核电、火电等主力能源机组汽轮机调节系统的核心耗材,其质量合规性直接关系能源设施运行安全,而能源设施稳定运行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核心支撑。欧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并起诉合法经营者的行为,本质上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行扰乱关键能源耗材市场之实,若放任此类行为,可能导致劣质产品流入能源设施,引发机组运行故障,甚至触发重大安全风险。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法院在护航国家能源安全中的职责担当:一是立足审判职能,精准识别恶意注册本质,明确“形式合法不等于行使正当”;二是坚守安全底线,将个案审理与国家能源安全深度衔接,通过打击仿冒、恶意竞争行为,从源头保障关键耗材质量可控,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三是强化价值引领,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权利滥用行为都将受到司法规制。


——来源:2025年11月17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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