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
附注: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国税办函[2010]615号第二条)
(三)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款)
(六)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
附注(一):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二条)
附注(二):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