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除标准
(一)销售存货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二)转让资产净值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