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除标准
(十七)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财税外字[1988]第021号第一条)
附注:不得扣除的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