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
(一)转让定价管理
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三条)
(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四条)
(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五条、[税总发〔2015〕141号规定,本文“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取消])
(四)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六条)
(五)资本弱化管理
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七条)
(六)一般反避税管理
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