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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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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