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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税收优惠——(2)具体规定——(4)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加扣——(2)科技型中小企业——(2)评价条件:企业类型;规模;科技,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研究成果;等

 

三、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六条第一款)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六条第三款)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六条第四款)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六条第五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国科发政〔2017〕115第七条第一款)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一款)

(2)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二款)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①企业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三款)

②企业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四款)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国科发政〔2017〕115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第三款)

附注:知识产权的分类评价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九条第五款)

附注:第(五)项指标的替代性条件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第一款)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八条第二款)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八条第三款)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国科发政〔2017〕115第九条第六款)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国科发政〔2017〕115第八条第四款)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国科发政〔2017〕115第九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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