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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税收优惠——(2)具体规定——(7)减免税率——(1)25%的——(2)高新企业——(6)认定网功能与操作及其他)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是根据《认定办法》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构成。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六条)

(一)门户网站主要功能

门户网站(www.innocom.gov.cn)的主要功能包括: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工作动态、公示文件,公告备案、更名、异地搬迁、撤销资格、问题中介机构名单等信息,以及提供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六条第一款)

(二)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管理系统由企业申报系统、认定机构管理系统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六条第二款)

1. 企业申报系统主要功能

(1)企业注册

(2)企业信息变更

(3)企业名称变更

(4)认定申报

(5)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查询

(7)密码找回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 认定机构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1)企业注册管理

(2)认定申报管理

(3)撤销企业高企证书管理

(4)异地搬迁企业管理

(5)查询与统计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3.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1)高企备案管理

(2)撤销企业高企证书管理

(3)异地搬迁企业管理

(4)查询与统计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十一、其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科发火[2016]32第三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国科发火[2016]32第十四条)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及职责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国科发火[2016]32第五条)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国科发火[2016]32第六条)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2)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3)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4)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2016]32第七条)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2016]32第八条)

(三)认定工作的督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国科发火[2016]32第十五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十条)

(四)执行日期

国科发火[2016]32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同时废止。

国科发火[2016]32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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