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六条)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款)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第二款)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
三、防疫捐赠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