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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征收管理——(2)纳税年度:一般情况;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清算期间

 

第二节  纳税年度

一、一般情况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三、清算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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