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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特定行业、特定事项的所得税——(1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

 

第十三节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适用条件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第五款)

二、政策内容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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