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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减免税——(1)总体规定

 

四、减免税

(一)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法定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国务院可减免税情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2.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财税〔2018〕26号

(四)省级可减免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附注:减免税项目的单独核算问题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资源税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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