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税
(一)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法定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国务院可减免税情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2.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四)省级可减免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附注:减免税项目的单独核算问题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资源税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