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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卷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附注(一):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

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四款)

附注(二):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产品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四条)

附注(三):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征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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