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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可当遇到公司被注销时,这个主体在无路“走”的前提下,还能主张自己的债权吗?近日,锡山法院就受理了一件主体身份被吊销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将其住宅地下室采光井顶盖板工程由A公司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总价为186813元。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为:合同签字盖章后,B公司按实际工程量分批次付款,货到现场安装付总价款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保质后付清;质量保修期约定为工程竣工后免费维护包修二年,保修期为从B公司书面确认验收工程合格的当日开始计算;B公司支付工程款前,A公司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和加盖财务章并符合B公司财务相关要求。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进行了其他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制作及施工义务,竣工后至2017年11月通过了B公司的验收。期间,A公司经开具40000元发票,B公司支付了A公司相应工程款40000元,余款146813元一直未付。2020年6月22日,因A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被某市某区市场管理监督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A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开票,而B公司坚持认为不开票则不能付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A公司遂诉至本院。
经开庭审理,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A公司愿意放弃诉求。
审判结果:A公司撤诉。
法官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应当认定为系在正常经营中不成立不能克服的障碍情形下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失去了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从而无法开票。本案中A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情形下,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同时B公司作为发票接收的债权人,其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A公司请求履行,但本案中未显示其请求履行的事实,也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本案中虽然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再具有开票资格,但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离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间隔二年多,在此期间A公司未完成交付发票义务,属于其怠于履行开票义务的自身原因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B公司在本案中虽然向A公司主张了损失,但其主张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没有提出反诉,由于该主张的损失又不适用抵消规则,故在本案中不予理涉。B公司如果因A公司未开票导致其经济损失,可以通过税务流程核定损失后,以另行起诉的方式向A公司提出民事主张。
法官说理:
古语有云:天有不测风云。特别是在当下疫情期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正如本案中的原告,因为怠于办理年审,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在公司管理领域,是对公司经营资格的剥夺,原因是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长期不经营等,可能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或对其他主体的权益产生减损。公司一旦被吊销执照了,就丧失了经营资格,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均属违法,除清算外,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那公司主体资格被吊销后能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当然。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付的工程款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追溯时效内都应予以支持。现实中可能有些人并不知道公司被吊销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告知。同时友情提醒,虽然主体资格被吊销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可能承担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不利后果,虽然吊销并非注销,但这个“消失”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寸步难行。在此,良好的营商环境也需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切勿因自己的疏忽而追悔莫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