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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款,一起交通事故的原告张某某煞费苦心,在“误工费”上动起了“歪脑筋”,但该案的承办法官并没有被其迷惑,“火眼金睛”将其识破。
“因本人不懂法律,想多赔点钱,所以弄了虚假的材料,本人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在承办法官调查核实其误工证明为虚假证据后,张某某后悔万分并当庭写下悔过书。
遭遇车祸花费医疗费用16万余元
2022年,张某某因发生车祸花费医疗费用16万余元,后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万元。张某某的遭遇令人同情。可是,接下来的一幕却让人大跌眼镜。
伪造重要证据
2023年2月27日, 启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庭审中,张某某当庭提供了第三方某公司盖章的误工证明材料。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张红丽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时,却发现了一丝端倪。她通过企查查发现第三方某公司存在经营异常信息,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误工证明存有疑点。经与第三方公司调查核实,查明原告张某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庭上,张某某面对铁证,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误工证明的事实。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最终,启东法院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张某某作出了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并无正式工作,靠打零工或务农维持生活,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甚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干扰司法,一旦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能为谋取不当利益,越过法律的红线,既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得不偿失。同时,启东法院提醒大家,平时外出工作或者打零工可以通过微信截图、银行转账流水等保存工资证据,避免在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对伪造诉讼证据等行为,启东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该案的严厉处罚,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法官在此呼吁各位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要如实陈述、遵守司法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诉讼环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