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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天的时候,泡桐树的紫色之约如期而至。高大笔直的树干直刺蓝天,婉约朦胧的紫色花团锦簇,偶尔坠落在地,才露出它酷似风铃的庐山真面目。泡桐,是很多人童年记忆中的美好,如今也日益少见。如东县戴庄村刘某门前种植了一排泡桐树,最近却将其挖去,又是何故?如东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家住宅及承包地都紧密相邻。2015年左右,被告在其承包地上面种植了泡桐树6棵。最初,树木幼苗较小,并未对原告的承包地造成影响。但随着树木的生长,泡桐树发达的根系已经串根到原告的承包地上,并且生长出了泡桐树幼苗,影响了原告承包地的正常种植。同时,由于树干比较高大,遮挡了不少阳光,花朵和树叶都也落在原告承包地上,影响了原告农作物的生长。且树木遮挡了原告住宅的阳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在其承包地上种植的所有树木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其在离双方界址1.5米左右的自家的承包地南北向种植了六棵泡桐树,树现在有二层楼房高。树木对住宅毫无影响,但确实遮挡了一些承包地里农作物的阳光,且树叶、花朵落到原告地里确有其事。但原告之前也在承包地里种植了树木,影响到被告,被告一直没有要求原告赔偿,原告去年才刚刚砍伐掉。被告只同意将串根到原告地里的小树苗清理干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的泡桐树虽然种植在自家承包地里,但其树木长势快、冠幅大且有落叶、花朵坠落,影响了原告农作物的生长。泡桐小苗串生至原告田地,如不将大树清理,则小苗将会不断长出。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后,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挖除种植在自己承包田里的六棵泡桐树。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为相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故还规定了“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的承包地相邻关系虽没有具体条文专项规定,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显然种植树木,也不应该影响相邻土地农作物的生长。泡桐树虽美,然邻里和谐更重。“远亲不如近邻”,邻居本该是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存在,若人人能够严于律己,宽于待人,抱着“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心态,则我们的家园会更安宁、和谐。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