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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过境,强风来袭,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慎被吹落,砸坏了停在楼下的小汽车。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后向热水器主人进行追偿,热水器主人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作出赔偿。受台风影响热水器掉落砸坏小汽车,属于不可抗力吗?
【案情回放】
顾老伯家住浦东,十几年前,他在楼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一直正常使用。某段时间,受台风影响,本市出现强风雨天气,顾老伯家的热水器被吹落,虽没有砸到人,却将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得“面目全非”。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申请向车主进行了理赔后,接着又通过起诉向顾老伯一家提出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认为,作为房屋及热水器所有人,顾老伯一家未能妥善管理,导致热水器被风吹落,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顾老伯一家则认为,热水器坠落导致车辆被砸是自然灾害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保险公司理赔后应自担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风过境前,本市、本区均多次发布预警信息,顾老伯一家对此可能造成的影响理应知晓,亦应对使用十几年的热水器设备进行检查加固,以防止坠落事件发生。
同时,虽然台风一般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但案涉事故中台风的影响相对有限,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
顾老伯一家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顾老伯一家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5万余元。
一、不可抗力免责要求损害后果与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典型免责事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项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不受自身意志支配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需承担责任。
基于这一逻辑,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需要损害后果与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有当事人过错等其他因素的介入。
二、房屋所有人对附属设施具有妥善管理的义务
房屋的附属设施特别是高层建筑的附属设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很容易出现脱落、坠落事故,进而导致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为了督促房屋所有人等相关主体切实履行此类义务,法律还特别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推定包括所有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存在过错。为避免发生坠落事故,房屋所有人应当积极履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防风固定等义务。
三、台风过境前应积极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台风是一种具有较强破坏力的自然灾害,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但随着我国天气预报技术的完善,气象部门在台风过境前一般会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公众应注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诸多渠道收听,及时了解台风动态和预警信息。
台风天,业主们除了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尽量减少出行外,还应及时清理阳台、窗户、排水管道等室内外环境,整修加固热水器、空调外机及商铺店招等附属设施,切实增强防范意识、采取防御措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