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因商铺门前地砖翘起,外卖员驾车取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身、财产损害,作为区域管理者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1年11月底,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至某小区内的商铺取餐,行驶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右足骨折、车辆受损。王某认为,其摔倒系由于小区内地砖未能铺设牢固,甲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赔偿自己全部经济损失。王某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虽然事故发生的餐饮商铺门前属于其公司管理范围,但该路面仅是地砖松动,未达到需要维修的程度,此前也从未发生过事故,公司已经履行了管理责任。事故发生是由于王某取餐过程中车速过快,没有安全、文明行驶。故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案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事故路段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系商铺门前、人流量较大的重要通道,甲公司更应当及时检查道路状况以避免安全隐患,此为职责范围内的明确义务。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经过地面时,地砖未能铺设牢固,翘起后带出水泥块,导致事故发生。从事故现场照片来看,事发道路上地砖有松动、不平整、破裂的情况。而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道路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地点设有警示标志,故认定,甲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业外卖员,在经过此类地段时,自身应注意安全、谨慎驾驶,低速通过并仔细观察路面状况,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综上,根据本起事故的起因与经过、过错程度、受伤情况等,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法院酌定由甲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自身亦有照顾自己、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自身过错所致,且安全保障义务人已尽到合理义务,则不应再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若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是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对公共场所的风险进行防范排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以及是否获益等因素综合公平考量。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