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热点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可能方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2-23
【字体:    打印本页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是解决央地关系,改革的方向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短期来看,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抑制区域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对特定区域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发展动能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过度的税收优惠竞争,不仅会虚化地区财力,而且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甚至会出现“骗取优惠”等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恶性事件。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也提出,立足自身职责,严肃治理地方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基于此,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应加大政府对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转移支付的审计力度,强化效益评估,杜绝不合理的政府补贴,以提升地方财力实际自有水平;另一方面,应调整收入分享安排,同时将地方税收优惠形成的减收计入地方的标准收入,中央在安排各类转移支付时应将此视为既有财力。

——从中期来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地区财力均衡的税收收入横向分配机制。税收收入的横向分配,是提高税源配置和税收分享的合理化程度的重要制度安排,在许多发达国家均有成功实践。目前,我国只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相应的安排,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效果。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可以考虑推广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例如,在增值税方面,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做法,建立省际和省内跨地区增值税收入分配的双层制度,省际跨地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可以发票数据为依据,实行“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或集中清算纳税制度,而省内跨地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可以发票数据或宏观消费数据为依据,实行集中清算纳税制度。

——从长期来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考虑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讨论很多。综合来看,这些观点认为未来构成我国地方税主体的税种,可能有房地产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观点各有优劣,争论较大,尚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有必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地方税体系,这有助于实现地方政府与居民利益的一致性,实现地方政府与地方居民之间的共赢。


——来源:2024年02月2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5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