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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课间休息时,8岁的小文同学从楼梯口附近跑至前面的空地时,与从另一侧跑过来的小明(7岁)同学相撞,后小明倒地并且牙齿受伤。事发后,老师查看小明同学受伤情况并联系其监护人。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无果而终。后小明同学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小文同学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000余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小明同学系课间休息时,与小文同学分别从不同方向跑向同一地点时相撞而受伤,二人事发时虽然分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奔跑可能造成与他人相撞致自身或他人受伤的结果有一定的认知,二人均具有相应的过错。
对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学校提交的证据显示,学校在平日的学习中,通过班会、法治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处理,调查事实并通知监护人,同时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学校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尽到了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小明同学及小文同学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近日,“把课间十分钟还给孩子”这一话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大家倡导孩子应在课间走出教室做适量的运动和放松。但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正确判定学校的责任,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对于学校充分落实“课间十分钟”,让学生活动起来,让校园热闹起来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即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学校行为进行了分析判定,认定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后,未判决其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充分落实“课间十分钟”不仅需要学校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安全教育,防范安全风险,也需要家长通过日常教育增强孩子的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家校沟通,共同护航孩子健康成长。
——来源:2024年2月2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