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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恶作剧致同学受伤,谁来担责?(以案说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2-22
【案情】
思思与小杰(均为化名)就读于某中学初一年级,为同班同学。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离开,小杰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后倒地不起。之后数日内,思思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思思因该行为所产生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而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事发前,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因此,学校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官介绍,少年儿童之间相互嬉戏玩闹比较常见,但如果嬉戏超出了应有限度,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由于其本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新学期马上就要开始了,法官提示,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务必要重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同样要提示孩子时刻牢记安全为先。
——来源:2024年2月24日,《人民日报》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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