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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时节,雷暴大风时有发生。当路边树木被风刮倒砸伤行人时,谁来担责?是自然灾害?还是管理疏忽?
案情简介
某天下午5时许,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时,突然人行道绿化带中的一棵树木被风刮倒,小李避让不及被砸伤。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多处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
小李认为,砸伤自己的树木属于某绿化公司所有并管理,且涉案树木系新栽种的,未进行加固,该公司应对自己的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金额双方协商未果后,小李遂将绿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11万余元医疗费。
经法院调查,案涉倾倒林木系被告公司种植,且在该公司养护期内。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林木致人损害的,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此时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树木被风刮倒致行人受伤,被告公司作为案涉林木的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查,案涉林木系新栽种,被告公司未采取合理的加固和必要的防护措施,被风刮倒致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对案涉林木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应当加强检查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林木倾倒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被告公司未及时对案涉林木进行加固,致使林木被风吹倒砸伤原告。被告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树木会突然倾倒,原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无明显过错,无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1万余元医疗费。宣判后,双方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种好管好行道树,绿化安全要两全。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责任路段的林木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积极应对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加强日常巡逻,减少安全隐患,以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来源:2024年7月1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