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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勤与贾某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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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 转包 违法分包 连带责任 抗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陈某华将某银行支行锅炉房内墙粉刷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承包给张某文。诉讼中张某文辩称将工程以同样的价格转包给贾某满,贾某满找来贾某勤到涉案工程处提供劳务。2020年11月10日,贾某勤在粉刷墙面时,从架子上摔落受伤,经北京市延庆区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8日住院治疗。2021年5月24日,贾某勤起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文、陈某华、贾某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1607.48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勤与贾某满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贾某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院酌情认定贾某满承担60%责任、贾某勤承担40%责任。现无证据证明陈某华、张某文对贾某勤的损害存在过错,故陈某华、张某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该院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贾某满赔偿贾某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080.52元,驳回贾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贾某勤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贾某勤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贾某勤不服,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第一,查清案涉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事实。检察机关经过查阅某银行支行合同档案资料、询问各方当事人,发现法院审理中遗漏重要当事人,即某建筑集团公司和陈某林。检察机关查明,陈某林作为某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与某银行支行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实为某建筑集团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林,后陈某林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陈某华,陈某华又将部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张某文,张某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找到贾某满粉刷内墙,后贾某满找到贾某勤提供劳务。2020年11月10日贾某勤粉刷墙面时从架子上摔落致腰椎骨折。第二,厘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后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经查阅卷宗、检索类案和专家咨询,对本案提供劳务者贾某勤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督意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第一,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是案涉工程前两手承包人和转包人,应追加参加诉讼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第二,法院未认定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林、陈某林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华、陈某华再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文、张某文又清包工给不具备资质的贾某满,上述各方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贾某勤在施工中受到伤害,虽有其自身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等主体的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使各主体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层层衰减、不断弱化。因此,为进一步保障建设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理应对前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予以惩戒,认定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贾某勤申请追加陈某林、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为再审案件被告。经审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贾某满赔偿贾某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3080.52元,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分别向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示其在后续发包工程中尽到审慎义务,提高对依法治企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管理制度。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全部接受检察建议,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建设工程活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加强穿透式审查、体系化认定、实质性救济。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一些工程被多次转包、分包,导致施工人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且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可以首先通过“合同链—施工链—管理链”穿透式审查施工全链条,查明侵权责任背后的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其次,体系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专章与侵权责任编规则,依据第七百九十一条审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违法违规方是否存在过错等,通过合同关系和过错侵权双重维度认定责任主体,为受损害当事人争取实质性救济。最后,通过个案办理强化建设工程中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认定,推进行业领域加强相关问题监管治理,形成“规范引导—风险防控—系统治理”的全方位治理路径,促进建设工程行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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