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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1亿,公安机关对案件研判后认为尚不构成犯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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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衡税稽罚﹝2024﹞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衡水*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继续向下游开具,应认定为无货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7份,虚开金额97974794.86元,虚开税额16655715.5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0 号修订) 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研判后,做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故该案应由税务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如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可移交我局。”的处理决定。


——来源:2025年6月14日,《财税评论》微信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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