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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典型案例:从某律所偷税案,看税务稽查的新手段、新方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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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刊登了某律所偷税一案(摘编如下)。该案值虽然不算大,但税务稽查的新思路、新方法,值得认真研究。

需要提示的是,该案仅检查了隐匿收入的问题,对成本、费用,乃至发票等方面的检查,还待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案例摘编】

【案源】

2024年4月,天水市税务局开展“咨询鉴证代理”服务行业税收风险核查工作。在此过程中,一家名为L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L律师事务所近几年业务发展迅速,营业额不断增长,但其利润和缴纳税款却没有同步增加,税务人员认为该事务所涉税业务异常,存在涉税违法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给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人员收到案源线索后,对L律师事务所近几年经营数据和涉税信息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案头分析】

L律师事务所为个人普通合伙企业。2021年—2023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逐年递增,其年营业收入总额从230余万元增至650余万元,但其申报的年利润总额却始终保持在10万元左右,并没有随之增长。

看着企业的数据,检查人员有些不解。律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服务公司均是以提供法律、财会等专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机构。随着营业额增加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利润应会出现稳步增长的情况,这家事务所在业绩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利润却一直“原地踏步”,并不符合行业经营规律。

随后,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了L律师事务所近几年的开票信息等数据。他们发现,该事务所近几年中申报的收入均为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申报数均为零。从接受企业开票的客户构成上看,其中绝大部分为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占比非常少。

看到这组数据,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从当地同类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和申报信息来看,由于事务所客户中有不少是不开发票的自然人客户,因此其他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收入中均有一定比例的未开票收入,但L律师事务所几年来未开票收入申报却均为零,这与市场特点和行业企业经营常态不符。

综合分析各类异常信息,检查人员认为,L律师事务所在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嫌疑。于是,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立即成立检查组,对该事务所立案调查。


【现场核查】蹊跷的大额预收账款

结合查前分析发现的企业经营疑点,检查组决定首先对L律师事务所实施现场核查,依法调阅检查企业账簿等经营资料,寻找线索证据。

在该事务所人员配合下,检查人员顺利调取了账簿等经营资料。这些账簿资料表面上看起来比较齐整,记账凭证、收款凭据、代理服务协议和对外开具发票等均一一对应,并与申报信息一致,似乎没有问题。

但检查人员仔细查看2021年—2023年的企业明细账时,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有些异常:2021年时,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为10多万元,而至2023年底时,该科目余额已达到200多万元。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时,会与委托客户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预收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的代理服务业务完成后,这些预收服务费就应转为事务所业务收入。为什么两三年的时间内,该事务所预收账款科目内会积累这么多款项?


【税务约谈】财务人员虚假叙事

于是,检查人员约谈询问了L律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李某。

对此,李某表示,预收账款科目中的这些款项,均是来自一些委托业务和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客户。这些客户委托的案件不是涉及“案中案”,就是涉及一审上诉、二审等法律事务,由于为客户提供了延续服务,委托处理的案件未完结,相关代理服务业务没有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相关款项就没有确认收入。为佐证其说辞,李某还提供了部分与委托客户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为何未开票收入申报持续为零,以及近几年该事务所业绩增长但利润无明显变化等问题,李某表示,L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执业能力比较强,因此主要承接的是法人客户的委托业务,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承接得比较少,并且这些自然人委托业务都应客户要求开具了发票,所以未开票收入申报为零。

李某称,虽然这几年L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有所增长,但属于“业绩好看不赚钱”,由于事务所律师人数增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以及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事务所的收益并没有显著增长。

检查人员随后查看了企业提供的支付凭证等其他经营资料,但并未从中发现异常。


【全面核查】外围核查撕掉伪装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组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

检查人员认为,李某对L律师事务所利润“原地踏步”,以及账目中为何积存大量预收账款所作出的解释有待核实。李某提供的佐证该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延续服务的代理协议中,只记载了案件一审提供代理服务和相关收费金额的条款,并没有L律师事务所后续提供上诉、二审等延续服务的内容,只是在相关条款中有“如需L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后续服务,双方协商决定”内容,并不足以证实该事务所账目中大量预收账款,确系为委托客户提供延续服务而收取的预收款。

检查组认为,L律师事务所检查期在收入申报方面仍然有较多疑点未解。在企业现场核查难有突破的情况下,检查组决定加大外围调查和第三方取证力度,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检查人员首先利用第三方专业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天眼查”平台,对L律师事务所检查期内的经营信息进行核查,详细了解该事务所执业律师、以往代理案件,以及所代理客户状况和分布等情况。检查人员利用“天眼查”中的“代理客户分布”统计工具,对L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法人和自然人的分布情况进行查询统计,结果显示,其比例约为35:65。这个基于当地律师事务所行业执业信息得出的客户统计比例,与L律师事务所人员宣称的客户比例相差甚远

为了进一步核实L律师事务所自然人客户占比情况,检查人员利用“天眼查”平台中的代理案件查询清册功能,查询获取了检查期内L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代理服务的所有案件的信息数据。在对这些案件的委托人进行梳理和清分后,检查人员发现其中有大量案件的委托方为自然人。

检查组将这些自然人客户信息与L律师事务所开票数据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这些客户为自然人的代理服务业务,L律师事务所均未申报

为了查证L律师事务所人员所称为客户提供上诉、二审代理服务等延续服务的真实性,核实预收账款科目中的款项是否为提供延续服务的预收款,检查人根据“天眼查”中的“相关律师事务所案件数据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这条信息线索登录裁判文书网,对L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信息进行检索,获取了检查期内该事务所提供代理服务的、已有法院裁决结果的所有案件信息。

随后,检查组依法从L律师事务所调取检查期内其与客户签署的所有代理服务协议和相关经营资料,结合裁判文书网中获取的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分析,发现L律师事务所并未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代理服务协议。此外,该事务所人员所称存在上诉等延续服务的案件,纯属子虚乌有。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相关案件均已审结。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约定,案件代理委托业务已完成,但这些案件的代理业务收入L律师事务所却均未依法确认并申报

检查人员综合“天眼查”、裁判文书网获取的以往年度L律师事务所代理业务数据和已审结案件信息,结合该事务所提供的代理业务协议等经营资料和其申报数据,对检查期内该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收入进行仔细核算,最终确认,该事务所预收账款科目中的220万元款项,实为已完成代理服务业务后的收入,但该事务所并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此外,L律师事务所检查期内,曾向155名自然人客户提供了代理服务,这些业务的收入该事务所既未入账,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锁定证据】

检查组约谈了L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翔实证据,王某承认了采取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以及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自然人客户代理业务费用的方式,隐匿部分业务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L律师事务所自然人客户收费明细资料。


【结案】

经查,2021年—2023年期间,L律师事务所通过往来账目挂账、个人账户收取不开票自然人客户业务费等方式,共隐匿业务收入498.6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费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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