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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华富公司)隐匿不开票租金收入偷税案件。该公司为达到少缴税费款目的,通过与承租方签订“阴阳合同”、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其名下大厦物业租金收入。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71.8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企业租金8年不变且偏低
深圳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结合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发现创华富公司涉嫌少报大厦物业租金收入。根据该公司已备案租赁合同,其名下大厦物业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每月以每平方米13元出租给曾某某,月租金收入为37.99万元。此租金收入远远低于同地区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水平。
检查人员查询征管系统发现,创华富公司每月均向自然人曾某某开具上述金额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租金水平8年来未发生过变化。而从现实来看,深圳市物业租赁市场的价格每年都会调整,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通常不存在取得发票入账的需求。
此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显示,创华富公司作为一手房东,其收入以租金为主,成本费用以房屋折旧、人工费用等为主,但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长期在10%以下,最高的一年也仅有9.24%,还有3个年度的税负率竟然为零。
综合分析这些异常情况,检查人员怀疑创华富公司存在隐匿不开票收入的偷逃税款行为。
调查发现实际租金出入大
检查人员到创华富公司注册地址及代理记账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取得了相关账簿凭证、租赁合同等资料。
资料显示,创华富公司账簿上记载的所有收入与其申报情况及对公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基本相符。除了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这一异常外,从企业的其他台账资料中未发现问题。
检查人员调整检查方案,转而以承租方曾某某为突破口展开调查。
经询问曾某某,检查人员了解到,曾某某承租的中心大厦最开始由创华富公司以毛坯状态交付给曾某某,曾某某对中心大厦部分办公室进行了装修改造,之后再分租给客户,租金价格区间根据不同年限主要有三档:分别为每平方米28元—40元、30元—50元、40元—55元。根据这一关键信息,检查人员判断创华富公司8年未变的每平方米13元的租金备案内容有假。
揭开“阴阳合同”黑幕
依托多部门联合打击税收违法机制,检查人员与公安部门人员一起对曾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向曾某某仔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曾某某知晓事情的严重性后,供出了事情真相。
据曾某某陈述,创华富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要求与曾某某签订“阴阳”两份租赁合同,以隐匿一部分租金收入。曾某某为达成交易答应了这一要求,与对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约定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开具发票;另一份用来约定实际租金,明确与阳合同之间的差额部分通过现金方式收取、不开具发票。
曾某某之后积极配合提供了有关收据、租金支付明细表、两份租赁合同等证据资料。
经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汇总分析,检查人员最终查明曾某某实际累计向创华富公司支付租金6312.22万元。其中,银行转账3571.73万元,已取得租金发票;现金支付2740.48万元,未取得租金发票。至此,创华富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通过与承租方签订“阴阳合同”、现金收取不开票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真相大白。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将创华富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2025年6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