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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公司在2021年度以资产支持证券的模式累计发行债券18亿元,期限为3年,市场同期融资年利率为6%。A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将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应收账款的账面差额3.24亿元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在当期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名进行税前列支。A公司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14.76亿元、“投资收益”3.24亿元,贷记“应收账款”18亿元。
◎风险分析◎
笔者进一步核实A公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相关合同,发现其中存在“差额补足”条款,明确规定了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人、触发条件、补足时间,即当应收账款上游债务方出现违约未能及时归还债务时,由差额补足人补足全部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就是典型的表现。
案例中,A公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以差额补足的形式,对转让的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这表明A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而不应当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所以,A公司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带来的所谓“损失”实质上未发生,也就不应在当期以实际损失名义税前扣除。基于此,A公司在收到转让款时,应在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14.76亿元、“应付债券——未确认的融资费用”3.24亿元,贷记“应付债券”18亿元。A公司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在证券存续期3年内合理摊销。
——来源:2025年6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