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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1.5.3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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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令810号一条)

一、总体要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二条第一款)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国务院令810号二条第二款)

(二)从业人员

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国务院令810号二条第二款)

【笔记:NOT非营利性服务的……

【笔记: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天猫,京东,等;(2)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如:抖音直播平台、视频号,等

【思考:《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按本规定报送信息?】

【思考: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其个税的税目,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报送信息

(一)平台企业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或者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三条)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季度收入信息

1、报送时限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四条第一款)

2、信息核验、核查,及责任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国务院令810号六条)

(三)合同、交易、资金、物流等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国务院令810号七条)

三、免报、不重报

(一)便民劳务享,受优惠或不需纳税的,不需报送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国务院令810号四条第二款)

【笔记:NOT便民劳务活动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思考:从事配送等便民劳务,超过税收优惠范围,平台未办理扣缴,是否要报送收入信息?】

 

(二)已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国务院令810号四条第二款)

(三)部门共享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国务院令810号八条)

(四)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四、数据口径标准、信息安全 

(一)数据口径、标准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国务院令810号五条第二款)

(二)平台信息保存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九条第一款)

【笔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税务信息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国务院令810号九条第二款)

五、违法责任 

(一)平台企业违法责任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条第一项)

2、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条第二项)

3、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条第三项)

(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一条)

实施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三条)

七、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适用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810号第十四条)

 

答记者问

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按照这一要求,本《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为更好落实《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将“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帮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在10月份顺利完成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的工作。

问:哪些涉税信息是免予报送的,为什么?

答:《规定》对以下涉税信息免予报送: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主要考虑:根据试点情况,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问: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问:《规定》关于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问:《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问:税务机关将如何保障《规定》更好落地见效?

答:《规定》施行后,税务机关将着重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从实操角度进一步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做好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系统对接保障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报送渠道。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同步配套制定数据直连接入全流程指引、操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辅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报送涉税信息。上述工作都将在今年10月前,也就是平台企业按《规定》要求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前完成,确保《规定》顺畅实施,更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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