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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违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虚列研发工时、将部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列入研发材料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84.9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3.4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年度申报额骤降65% 安全规程成查验障碍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异常:该公司在经营状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额却大幅下降了65%。
公司年度申报表附表显示,其因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调整至15%。但对比同行业同类型公司,年度申报额65%的降幅依然超出税率优惠调整的合理范围。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立即启动实地核查程序。在现场沟通中,财务人员解释称,公司重视科技创新、研发投入较大,如实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再叠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致使年度申报额大幅下降,不存在违规行为。
为核实该情况,检查人员要求进入研发项目现场实地查验。然而,研发项目主要在井下进行,公司安全人员以“煤炭行业安全规程严禁非专业人员下井”为由拒绝配合。检查人员随后依法调取了公司12个研发项目的立项决议、研发报告、物料领用单及专利证书等备查资料,从财务数据入手展开核查。
全员“兼职”露出端倪 研发费用违规归集
查阅资料时,检查人员注意到,该公司的研发人员费用归集表中,既无具体人员构成说明,也缺少明确的薪酬发放记录。于是,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公司花名册、全员工资表及研发人员工资表等原始资料,逐人核对岗位、学历、薪金发放及考勤记录。对比发现,该公司12个项目的研发岗位均由其他部门的员工兼职担任,并无专职研发人员。
对于一个宣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企业来说,如何依靠这种全员“兼职”的研发团队去实现技术创新呢?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研发人员构成展开专项筛查,结果发现:该公司申报的研发人员名单中不仅包含生产岗位的兼职人员,还将会计、人事等后勤人员纳入其中。以某年度为例,该公司申报的70名研发人员中,就有13名为会计、人事等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人员。公司辩称,这些后勤人员均参与了研发项目的“辅助工作”。
然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指出,“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该公司的会计、人事等后勤人员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辅助人员,相关资料中也没有其参与研发的记录,按规定相应费用不应在税前加计扣除。
同时,鉴于该公司研发人员均为兼职,检查人员随即对工时分配展开核查,将公司申报数据与依法调取的人员工资表、考勤表逐条交叉核验。结果显示,部分兼职人员的工时分配比例也存在异常。比如,某年11月,兼职研发人员胡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参与研发活动16天,但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时,却将其当月全额薪资计入;又如,某年10月1日至5日,兼职研发人员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本地某研发项目现场签到,但同期差旅凭证却显示张某正在外省出差培训并报销了差旅费用,公司违规将张某该时段的全额薪资计入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兼职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显然,该公司存在部分研发工时记录不真实,未按要求对兼职研发人员相关费用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除此之外,检查人员在分析人工费用组成时,还发现了一项本不该出现的支出:该公司在申报时将企业年金纳入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仅某一个年度,该公司就有93万元企业年金被违规计入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人员人工费用明确指出其范围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就是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并不包括企业年金,但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作为“其他相关费用”列支,限额进行加计扣除,而该企业的人工费用中并没有相关支出。
除上述违规行为外,通过比对研发项目材料领用单、生产部门领料单以及仓库出入库记录,检查人员还查明:该公司将部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列入了研发材料费用,总计虚增研发材料成本42万元。
混淆成本企业认罚 偷税骗惠终遭惩戒
针对核查中发现的诸多问题,检查人员耐心细致地为公司财务人员讲解研发人员界定标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要求以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界限等相关政策。面对税务部门查实的相关证据,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对政策理解确有偏差,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最终,经税务部门查实,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累计违规虚增研发成本1339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相关规定,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来源:2025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思考】
该企业的高新企业资料,是否有涉嫌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