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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4.1.1 登记、报告、身份验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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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报告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提示:本条原文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身份验证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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