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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1.2.1 使用发票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拆本使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提示:本项为新增】
17.4.1.2.2 空白纸票的禁止行为
【禁止跨区】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纸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笔记:NOT市局以下规定】
【禁止出入境】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纸质发票出入境。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7.4.1.2.3 禁止虚开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税案研究:涉嫌接受虚开发票,会面临哪些处理和处罚?】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
17.4.1.2.4 免于逐笔开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笔记:NOT单位】
【思考:小额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