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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3.1 开票方
17.4.1.3.1.1 一般,由收款方开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笔记:NOT单位内部的调拨;NOT非经营业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债务转移不应导致接受发票的主体发生变化】
【案例:由一起检举案谈发票开具与给付义务——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发票开具做了明确规定,但不涉及发票交付。发票交付属于民事领域问题,税务机关不宜强制介入处理,应当经由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研讨:有些收款业务无须开具发票——(1)取得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2)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3)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款项时】
17.4.1.3.1.1.1 建筑集团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开票方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
17.4.1.3.2 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开票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7.4.1.3.2 开票时点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思考:开票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思考:该确认营业收入,是按会计口径,还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口径?】
【思考:合同约定“甲方支付货款时,乙方开具发票”,对不对?】
17.4.1.3.3 开票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7.4.1.3.4 开票文字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笔记:印制发票,有实际需要,可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开具发票,未有此规定】
17.4.1.3.5 纸票的开票要求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7.4.1.3.6 纸票的开票地域
【限于省内开具】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跨市县开具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