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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4.1.6 存放保管、丢失报告,变更、缴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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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6.1  存放保管、丢失报告

存放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提示:本条原文: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丢失报告  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7.4.1.6.2  变更、缴销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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