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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发票管理
17.4.1.7 数据管理、开票服务监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17.4.1.7.1 发票数据管理
【税控开票】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非税控开票】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7.4.1.7.2 开票服务监管
【开发电票系统】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说明:本款为新增】
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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