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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5 取得发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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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应当取得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笔记:NOT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税收争议:对方不开票,可否单独起诉?】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7.5.2  不合规发票、不报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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