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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7.2 罚则的其他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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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1  税务所的处罚权限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原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17.7.2.2  处罚公告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思考:可否匿名公告?】

 

17.7.2.3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7.7.2.4  税务人员发票管理违法行为的罚则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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