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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2.1.2.2.2.1 购买方为个人(商业零售的消费品(不含劳保专用部分)、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商业零售的消费品(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二款)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17.8.1.2.1.2.2.2.2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款项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17.8.1.2.1.2.2.2.3 营改增之前业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
[总局解读: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17.8.1.2.1.2.2.2.4 金融商品转让
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目)
17.8.1.2.1.2.2.2.5 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四款)
17.8.1.2.1.2.2.2.6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
17.8.1.2.1.2.2.2.7 旅游业差额计税的纳税人
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旅游业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第二目)
17.8.1.2.1.2.2.2.8 代收的政府基金或行政收费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
17.8.1.2.1.2.2.2.9 航空销售代理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自2018年7月25日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
17.8.1.2.1.2.2.2.10 代收境外考试费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17.8.1.2.1.2.2.2.11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17.8.1.2.1.2.2.2.12 代理进口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17.8.1.2.1.2.2.2.13 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目)
17.8.1.2.1.2.2.2.14 水资源费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7.8.1.2.1.2.2.2.15 贴现与转贴现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
[总局解读: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